2003-2004年殷墟孝民屯揭露了成片的晚商墓葬,鉴于资料的完整性和丰富性,本文试对其进行分区研究,探究其所反映的族氏组织情况。以往主要依据墓葬的空间聚集程度,对墓地进行区组划分。观察孝民屯墓地,我们认为墓向、随葬陶器组合等葬俗特征也应是划分墓区的重要依据。因此,依据墓葬的空间分布与葬俗特征,对孝民屯墓地原有的分区方案进行了一定的调整。调整之后的墓区内部葬俗统一性较强,墓区之间的葬俗差异性也比较明显,它们应是属于不同族氏的“族墓地”。然后,考察墓地内不同性别墓葬的分布,发现夫妻异穴并葬习俗并不流行。最后,根据墓区的不同规模,推测孝民屯墓地存在两级族氏组织,认为“族墓地”的存在是族作为社会活动基本单位的表现。

依据墓地材料探索社会组织结构,是商周考古的重要课题。自《1969-1977年殷墟西区墓葬发掘报告》对殷墟西区墓地进行分区、提出“族墓地”的认识以来,葛英会、朱凤瀚、韩建业、唐际根先生等先后对以殷墟西区为代表的殷墟墓地进行了区组划分,论述晚商族氏的层级组织结构,创见颇多。但同时,杨升南先生等指出了殷墟西区墓葬资料的不完整性,并就墓地性质提出不同认识。而且不少学者注意到,由于墓葬人骨性别、年龄鉴定信息的缺乏,限制了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。

2003-2004年对殷墟西区孝民屯墓地进行了大面积发掘,揭露了成片的晚商墓葬,对墓主的性别、年龄等生理信息也做了详细鉴定。鉴于孝民屯墓地材料的完整性和丰富性,本文拟以《孝民屯墓葬》报告为基础,对其进行分区研究,探究墓葬反映的族氏组织情况,并对前人的相关研究略作检讨,以为引玉之砖。

一、墓区划分

以往多依据墓葬的空间聚集程度,特别是墓葬之间的空白区域对殷墟西区墓地进行分区,然后主要以陶器组合特征进行分析验证,有时也兼及墓向、族氏铭文。虽然已有研究均认为其所划分的区组之间存在陶器组合的差异,但是审查前人文章中的统计结果,陶器组合在所分区组之间并无截然的区别,而同一区组内有多种组合,并且同一区组内的陶器组合在不同期别也有变化。依此论证同一区组内以陶器组合为代表的葬俗的统一性,也即分区的正确性,似乎证据不足。那么,殷墟西区是否存在墓葬空间上聚集,墓向、随葬陶器组合等葬俗也高度统一的墓区呢?

《孝民屯墓葬》也把空间聚集程度作为第一标准,将孝民屯南区划分为A-N共14个区组,其中多数墓区内表现了较强的葬俗统一性。例如,孝民屯南区K区,位于墓地东南部,是空间上相对独立的一片墓区,有墓葬38座。其中M776为殷墟一期的瓮棺葬迁葬墓,葬俗特异,区内其余期别明确者均为殷墟三、四期,M776与这些墓葬年代间隔较长;M766墓葬信息不明确。两墓暂且不论。其余36座墓葬,墓向明确的32座,包括南向31座、北向1座,墓向不确者也均为南北向。36座墓葬中,随葬陶器的28座,包括随葬单鬲22座,鬲豆组合2座,单爵、单豆、爵鬲、觚爵037豆罐组合各1座。随葬的陶鬲中,24件为泥质弦纹鬲,其它随葬陶鬲较多的墓区则基本为夹砂绳纹鬲(图一)。可见,孝民屯南区K区墓向基本为南向,随葬陶器组合中以单件泥质弦纹鬲最为常见,葬俗统一性极强。

此外,孝民屯南区A-E五区,墓向都以北向为主,随葬陶器都以觚爵组合为主。G区墓向以北向为主,随葬陶器组合以觚爵、觚爵豆、单豆为主。F区、I区和N区,墓向也都以北向为主,但由于区内墓葬数量较少,且多无陶器随葬,陶器组合的统一性尚不明显。L区墓向以西向为主,随葬陶器的墓葬也很少。M区墓向以南向为主,随葬陶器以觚爵簋盘组合为主。孝民屯北区墓向以北向为主,随葬陶器以觚爵、觚爵盘组合为主(表一)。一定区域内墓向、随葬陶器组合的统一性和独特性,显示了划分墓区的可行性。

但是,也正因为在划分墓区时强调空间聚集程度的重要性,出现了H区、J区等葬俗统一性较差的墓区。而且,《孝民屯墓葬》已经注意到J区内中、南部之间的葬俗差异。在此,J区若以M934北端为界,分为南北两片进行观察:北片墓向以北向为主,随葬陶器以觚爵组合为主,有一些附加豆或簋等;南片墓向以南向为主,随葬陶器组合以觚爵鬲、单鬲为主。两片葬俗差异明显。H区以M728北端、M804南端为界,分为北、中、南三片进行观察:北片墓向以北向为主,随葬陶器以觚爵组合为主;中片墓向以南向为主,随葬陶器组合以单鬲为主;南片墓向以北向为主,随葬陶器以觚爵组合为主。中片与南、北片的葬俗差异也很明显。同时,L区东部M626、M634、M635、M636四墓虽为东西向,但空间上紧邻J区南片,与L区其它墓葬相隔较远,且随葬陶器组合为单鬲,也是J区南片常见的组合,似可划入J区南片(图二)。

对部分墓区划分略作调整之后,孝民屯墓地的各个墓区内的墓向、随葬陶器组合等葬俗表现了较强的统一性。不同墓区之间进行比较,K、L、M三区与周邻墓区差异较为明显,独立性较强,但其余墓区与邻近墓区存在葬俗较为一致的情况,似可进一步合并。其中,A-E五区相互邻近,墓向都以北向为主,随葬陶器以觚爵组合为主,合并为T1区。G区、H区北片、H区南片与J区北片相互邻近,墓向都以北向为主,随葬陶器以觚爵组合为主,与T1区不同的是,觚爵附加豆等其它器类的组合较多,将其合并为T2区。H区中片与J区南片相互邻近,墓向都以南向为主,随葬陶器以夹砂绳纹鬲为主,将其合并T3区(图三)。F、I、N各区,墓葬数量较少,似也可并入附近的墓区,限于区内葬俗特征尚不明显,暂不合并。

如此,各个墓区不仅在空间上分布于一片较为规整的区域,墓区内的葬俗较为统一,而且墓区之间的葬俗差异也比较明显。如朱凤瀚先生所论,无论是先秦文献对于周初之殷民039六族、七族的记载,殷墟甲骨刻辞多处有关“族”的记录,还是晚商青铜器上众多族氏铭文的存在,都显示了商人以族为社会组织。郑玄解释《周礼》中“族坟墓”时说“族犹类也。同宗者,生相近,死相迫”,认为先秦时期存在聚族而葬的“族坟墓”。孝民屯各墓区内葬俗的统一性,应是晚商族氏聚族而葬的体现,而墓区之间葬俗的差异,应当反映了族氏的不同。因此,由孝民屯墓地所见,殷墟西区内聚族而葬的现象是比较明显的,在墓区划分的层次上,应可将其称为“族墓地”。

值得注意的是,以上所划分的墓区内,墓葬分布疏密不均,即使K区这样葬俗统一性和独特性极强的墓区内,也还存在不小的空白区域,而一些墓区之间则相邻很近,并无明显的空白地带。因此我们认为,在葬俗较为一致的情况下,墓葬只要分布于一片较为规整的区域即可划入同一墓区,不必以空白地带作为划分墓区的绝对标准。《周礼》记载“冢人掌公墓之地,辨其兆域而为之图”,“墓大夫掌凡邦墓之地域,为之图”,先秦时期墓地应有较为明确的边界。孝民屯墓地诸墓区之间,原本可能即存在明显的地面标志物作为边界,不必以空白地带相区隔。对于一定区域内不同“族墓地”的划分与管理,或许反映了血缘组织之上地域组织的存在,正如林沄先生所言:“殷墟当时也会有以地域组织整合不同姓的众多宗族之举。”

同时,相较于随葬陶器组合,墓区内墓向的统一性似更简明易辨,更具稳定性。殷墟其它地点,区域内墓向也具有较强的统一性。例如,1971、1991年后冈共发掘墓葬73座,其中北向67座[18]。1985年刘家庄南地发掘墓葬62座,其中东西向52座。1981-1984年发掘的戚家庄东地,可分为三区进行观察:第一区,包括北片区的西小片区和南片区,墓葬56座,其中南向47座;第二区,包括北片区的中小片区和东小片区分布相对独立的M12-M16,墓葬27座,其中北向21座;第三区,北片区的东小片区M12-M16之外诸墓109座,其中南向78座。由此可见,墓向对于墓区的划分,也应具有相当的重要性。

族氏铭文是判定族属的重要证据,殷墟西区墓地的分区研究中,不少学者将使用族氏铭文的异同作为分区的依据。但是,殷墟西区墓地的族氏铭文出土情况相对复杂,有些墓葬仅一件铜器上出一种族氏铭文,有些墓葬虽然多件铜器上有族氏铭文,但族氏铭文又各不相同[21]。若在分区时强调各区族氏铭文的差异,分区的规模就会比较小,小规模的墓群是否能与“族”这样的组织相符是值得思考的。如学者所言,族氏铭文反映的不仅是墓主的身份,也可能是不同族氏的联姻、联合或联盟关系。因此,在族氏铭文缺乏一定重复性的前提下,依据族氏铭文划分墓区应当慎重。

孝民屯墓地有4座墓出土族氏铭文,其中M17所出青铜觚、爵、鼎三器均有释作“京”字的族氏铭文,M16所出铜爵也有“京”字,二墓同处C区,“京”可能即是该墓区的族名。北区M137所出青铜觚、爵、鼎、簋四器上有族氏铭文,锈蚀较甚,但观察图版,四器的族氏铭文形象也基本一致,可能代表了该墓区的族氏。J区的M926仅一铜觚上有一“天”字。以上孝民屯诸墓区的划分,与出土族氏铭文也并不矛盾。

二、性别观察

殷墟墓地内存在一些墓葬,两两并列,规模相近,年代和随葬品等也大体相同,而墓主性别相异。孟宪武先生较早注意到这种“异穴并葬”现象,推定为夫妻异穴并葬墓,并认为是殷墟时期流行的葬俗。此说影响颇广,但也有学者提出不同认识。杨宝成先生即认为殷墟这种夫妻异穴合葬墓很少,男女单身葬才是商周时期流行的主要葬俗。张明东先生指出,在缺乏性别鉴定、墓葬期别不明的情况下,不能说这些两两相近的墓葬一定是夫妻异穴合葬墓,而孟宪武先生文章中所举异穴并葬的例子,绝大多数不能确定墓主是成年男女,因此也认为商代晚期不流行夫妻异穴合葬。由此看来,墓主性别成为解决问题的重要依据,孝民屯墓地不少墓葬的墓主性别经过科学鉴定,正有助于这一问题的探讨(参看图一、图二)。

首先,对孝民屯墓地作全面考察,确有一些墓葬明显两两并列,且墓主为成年男性和女性。此类墓葬包括以下10例:①B区M7与M11,②G区M378与M379,③G区M413与M414,④G区M661与M833,⑤G区M919与M920,⑥H区M609与M615,⑦H区M666与M795,⑧H区M716与M748,⑨K区M850与M851,⑩L区M626与M636。其中,③⑦两例中墓葬年代分别为殷墟三期和四期晚段,相隔较久,基本可以排除墓主为夫妻关系,①⑩两例也不能确定墓葬期别一致或相接。

其次,有一些墓葬明显两两并列,但性别相同。同为成年男性者包括:B区M83与M84、G区M233与M235、G区M437与M438、G区M557与M589、H区M619与M623、H区M684与M685、J区M855与M856、J区M928与M929、L区M978与M979、北区M146与M172、北区M162与M163。同为成年女性者包括:H区M712与M787、北区M141与M142。

再次,一些区域内三座以上墓葬相互邻近,且墓主性别相同。同为成年男性者包括:G区M568、M705、M715与M960,北区M177、M183、M188与M189。同为成年女性者包括:E区M97、M98、M99与M100,E区M211、M212与M213,G区M233、M235与M236,G区M358、M385与M386,G区M874、M875与M899,G区M956、M957、M958与M959,J区M761、M762、M764与M765,J区M885、M886、M908与M910,K区M581、M582与M583,北区M140、M170与M175,北区M151、M152与M153。

同时,墓区内存在不少分布较为独立的成年人的墓葬。以北区墓葬为例,分布较为独立的墓葬中,既有M139、M145这样的小型成年男性墓,也有M101这样的小型成年女性墓,还有M137这样随葬觚爵等青铜礼器的等级较高的墓葬。在殷墟其它墓地中,等级较高的墓葬位置也常常相对独立,或因对于贵族的墓旁祭祀需要较大的空地。

可见,孝民屯墓地仅有少量性别相异且年代相近的成年男女异穴并葬墓,即使将其全部推定为夫妻异穴并葬,数量也很有限。况且性别相异,墓主关系也并不是只有夫妻关系一种可能。而且同性墓并列、聚集以及墓葬独立分布的现象,都是不同于夫妻异穴并葬的埋葬方式。因此,夫妻异穴并葬绝非殷墟墓地中流行的葬俗。

三、组织规模

以殷墟西区墓地多层次区组划分为基础,学者对于晚商族氏的层级组织结构多有论述。以研究较多的殷墟西区第三墓区为例,葛英会、朱凤瀚、韩建业、唐际根先生等都曾对其进行分区研究。各家对于区组的层级划分互不相同,依规模大致可归纳为四个层次(表二)。

其中,第一、第二层次约相当于每世数对到十余对夫妻构成的族氏组织,规模较大。第三层次约相当于每世仅一对夫妻构成的族氏组织,规模较小,近似现代人类学中的核心家庭或主干家庭。第四层次每世墓葬不到2座,不足以构成一夫一妻的家族世系。如前文所见,孝民屯墓地内也存在数座墓葬聚集的情况,其中一些表现为同性墓的聚集,并非家族组织。因此,第四层次的划分,并不能体现相应族氏组织的存在。

如前所述,以上意见的产生,是主要依据空间聚集程度对墓葬进行区组划分的结果。我们认为,墓区划分需要将墓葬空间分布与墓向、随葬陶器组合等葬俗特征相结合进行。在孝民屯墓地结合葬俗划分墓区的基础上,以下再对族氏组织规模作一观察。孝民屯南区诸墓区大小不等,依规模可分为两类。

第一类,包括K、L、M三区,每区包含28-38座墓。孝民屯南区墓葬年代明确者基本为殷墟三、四期,在120年左右的时间里,约有四世。此类墓区每世墓葬7-9座,约相当于每世3-5对夫妻构成的族氏组织。此类墓区代表的族氏组织规模,与上述第二层次相近。那么,此类墓区是否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多个更低层次的群组呢?仍以K区为例,分为殷墟三期、四期早段、四期晚段三个阶段,观察墓葬的动态分布。由图四可见,墓葬分布大致呈现由西北向东南扩展的趋势,而非多个区域并行发展,墓区内部难以进行更低层次的划分。

第二类,包括T1、T2、T3三区,每区包含墓葬从约70座、100余座到300余座不等,约相当于每世由8-9对到30余对夫妻构成的族氏组织。此类墓区代表的族氏组织规模,与上述第一层次相近。而且,此类墓区内明显可见多个以空白地带相区隔的群组,各群组内都包含多个阶段的墓葬,群组的规模与第一类墓区相近。

可见,孝民屯墓地依葬俗划分的不同墓区,代表了每世由数对至数十对夫妻构成的大小不等的族氏组织,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层级。《左传》记载周初分封殷遗民时,“分鲁公……殷民六族,条氏、徐氏、萧氏、索氏、长勺氏、尾勺氏,使帅其宗氏,辑其分族,将其类丑”,“辑其分族”表明殷民族氏内部包含多个分族。由此推想,孝民屯墓地两级族氏组织的划分,或即殷民族氏内分族的表现,孝民屯墓地中规模较大的墓区可能是包含多个分族的宗族墓地,而规模较小的墓区可能只是宗族之下某一分族的墓地。

综合以上现象,孝民屯墓地葬俗显示的墓区内部的统一性和墓区间的差异性,强调的是每世由数对至数十对夫妻构成的族氏整体的重要性。墓葬分布重视葬入本族墓区,少见夫妻异穴并葬的现象,强调的也是族氏整体的重要性,而非以一对夫妻为基础的家庭。如朱凤瀚先生所论,“商人家族从组织结构上看,通常以一种多层次的亲属集团亦即宗族形式存在,并以之作为从事社会活动的基本单位。”“核心家族(按:即核心家庭)已是生活的细胞,但不具有经济功能,尚未成为独立的社会组织。”埋葬活动对于族氏整体的强调,正体现了商人以族为从事社会活动的基本单位这一现实。

综上所述,我们认为以墓葬的空间分布与墓向、随葬陶器组合等葬俗特征相结合划分的孝民屯诸墓区,代表了不同族氏的“族墓地”。“族墓地”内,夫妻异穴并葬习俗并不流行。“族墓地”的存在,强调的是作为社会活动基本单位的族这一整体的重要性,而非以一对夫妻为基础的核心家庭,埋葬时的空间安排、葬俗使用,正是墓主生前所处的族氏组织形态的反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