▲《刑徒墓葬砖铭》

东汉时期被征调到都城洛阳服役的刑徒的墓地。位于河南省偃师县,东汉雒阳城的南郊。1964 年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发掘了 522 座。从墓中所出刑徒砖上的刻文可知,这些死者生前是被各地官府任意判罪后征调来服劳役的,被恶劣的生活条件和无偿的苦役折磨而死,死后集中埋葬在这片墓地上。刑徒墓的发现对研究东汉的刑律和刑徒问题,以及汉代的阶级压迫和阶级斗争情况,都具有重要的意义。

 
▲ 刑徒砖
 

从清朝末年开始,就有人把刑徒墓砖作为文物收集起来。当时收藏家端方,曾将收购的百余方编入《陶斋藏砖记》中;此后罗振玉先后刊行《恒农冢墓遗文》、《恒农专录》二书,著录了墓砖的摹拓铭文 200 多种。但当时既未能弄清墓砖的出土地点,也没有进行科学的研究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,对刑徒砖的出土地点和墓地进行了调查发掘,为研究工作提供了丰富而可靠的资料。

▲ 砖志铭文

墓地和墓坑

墓地北距东汉雒阳城遗址约 2.5 公里,总面积约为 5 万平方米。发掘时在墓地上挖了一个 1600 平方米的大探方和两条探沟,共发现刑徒墓 522 座。墓坑东西成行排列。这些墓均系长方形竖穴土坑墓。绝大多数为南北向,东西向的极少。墓坑都很浅,一般长 1.8~2.3 米,宽 0.4~0.5米。棺木已朽,有的仅存板灰痕迹。棺板用铁棺钉钉合,有些棺板之间的缝隙曾用石灰勾抹。

葬式和随葬品

每个墓坑葬一人,人骨架大部分保存得比较完整。绝大多数为仰身直肢葬,俯身、侧身和屈肢的葬式仅见数例。在南北向的墓坑中,头向南和向北的都有;在东西向的墓坑中,以头向西者居多。根据对骨骼、牙齿等的初步观察,男性约占总数的 96%,女性占 4%左右;绝大多数为青壮年,老年只占极少数。全部死者的脊椎骨都有明显的劳损痕迹。个别的肢骨有骨折后重新愈合的伤痕。

在数十个刑徒的骨骸上,留有被各种器械砍击或刺杀所造成的创伤,多数位于头部,有许多是因穿孔性骨折或粉碎性骨折而致命的,有的死者尸骨上,竟留有多处刀痕。由此可见,刑徒们除由于残酷的劳役折磨而迅速死亡外,有许多是由于酷刑甚至随意屠杀而非正常死亡的。

 
▲ 墓葬发掘现场
 

绝大多数的刑徒墓没有随葬品。仅少数墓中有 1~2 枚五铢钱,只有一座墓出土 9 枚五铢钱。还有三座墓各放一件釉陶碗或小陶罐,均体小质粗。在一座女刑徒墓中,发现一件外径为 2.8 厘米的银圈,这是特殊的一例。

刑徒砖铭及其意义

这批刑徒墓中共出土墓砖 820 余块。每墓一般两块,一块在死者上身,另一块在下身。全部墓砖都是利用残缺废砖写刻铭文的。铭文有的仅刻死者姓名,有的在姓名前加刻“无任”或“五任”,有的加刻郡县名、刑名以及死亡日期,完整的砖铭还刻有部属、狱名,并注明其尸体在此下,如“右部无任少府若卢髡钳尹孝永初元年五月四日物故死在此下”;“右部无任南(阳)宛髡钳陈便永初元年五月廿五日物故死在此下”等。

 
▲ 东汉刑徒墓砖志拓片
 

此外,在砖铭中还有附记“勉刑”、“官不负”或注明第×、第×茏等内容的。从砖铭的内容和格式考察,这些刑徒都属于将作大匠下的左校或右校管理。

刑徒死亡后,立有专门登记的簿册,这些砖铭很可能是根据簿册上所记的内容而写刻的。砖铭中的“左部”、“右部”,就是“左校”、“右校”,亦有省略作“左”、“右”的。“无任”是指没有技能可供任使的刑徒,在服劳役时要带刑具;“勉(免)刑”的应是不带刑具的“无任”刑徒。“五任”是指有技能可供任使的刑徒,可能不带刑具。所谓“官不负”,大概是指对某些刑徒的死亡和埋葬官方不负任何责任。所谓“第×”或“第×茏”,可能是指在左校或右校管辖下的刑徒的编制组织。

 
▲ 偃师西大郊东汉刑徒墓地
 

砖铭中记刑名的砖共 273 块,所见刑名共 4 种:一为“髡钳”,是 5 岁刑;二为“完城旦”,是 4岁刑;三为“鬼新(薪)”,是 3 岁刑;四为“司寇”,是 2 岁刑。其中以“髡钳”为最多,占半数以上。

 
▲ 洛阳东汉刑徒墓病理及创伤标本

墓地的年代

记载刑徒死亡日期的墓砖共 229 块,始自永元十五年(103)四月三日,终于延光四年(125)十月廿二日。其中以永初元年 (107)五月至六月和元初六年 (119)闰五月的砖铭为数最多。从墓坑的排列顺序考察,这批刑徒墓的具体年代,应是从永初元年四月廿日至永宁元年年底或二年(即建光元年,121)年初,前后共 13 年多的时间。该墓地约在东汉末年就不再专埋刑徒,魏晋以后则完全废弃了。